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兵役類
發佈內容: 市府兵役局為使替代役制度貫徹實施,待徵常備役役男得依其志願申請服替代役之作業程序及徵集施訓順行,俾以奠定服勤基礎,即日起續辦理「民國九十一年役男申請服替代役」相關作業。
壹、服替代役申請對象:
一、基本條件:凡民國七十一年次(含)以前出生之役男經徵兵檢查判為常備役(甲、乙等)體位,並符合限制條件者,得以「一般資格」提出申請。
二、特定條件:役男前揭基本條件或替代役體位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依其條件申請。
(一)具需用機關指定之國家考試及格取得專長證照者,得以「專長資格」申請該類(役)別之優先甄選。
(二)自志願服務法令公佈施行日(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役男,得以「志工資格」優先服該相關類別替代役,其各類(役)別核定員額為扣減專長資格錄取名額後之餘額。
(三)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患有身心障礙,或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或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者,得以「家庭因素」提出申請。
(四)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具心理狀態以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以「宗教因素」提出申請。
(五)外交役:具外交役指定學歷及證件者,得比照「專長資格」申請服該類(役)別之優先甄選。
(六)體育役:具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授九十一年役男國家代表隊儲備選手(資格)證明書者,得比照「專長資格」申請服該類(役)別之優先甄選。
三、限制條件:
(一)大專程度以上役男需不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若具有預備軍士官資格者,須於申請時切結,俟核准服替代役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
(二)申請役男需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及延期徵集等事故者(役男具緩徵事故並於九十一年緩徵原因消滅者,得提出申請服替代役)。
貳、申請類別及名額(全國2,500名):
保安警察役七00名、社區巡守役五0名、交通助理役三0名、矯正機關警衛役二五0名、消防役二五0名、社會役一00名、教育服務役三00名、環境保護役一五0名、水利維護役五0名、醫療役五0名、司法行政役八0名、文化服務役五0名、社區營造役五0名、體育役(競技)九十五名、體育役(體育行政)五名、外交役(農技)三十二名、外交役(醫療)八名。
參、受理期間: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止。
肆、受理單位:本市各區公所兵役主管單位。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得於抽籤之日(含)七日前撤回,役男經申請核定為服替代役者,得於按獲替代役徵集令前,依其意願切結放棄服替代役資格,並即依徵兵規則規定服常備兵役,爾後不得再申請服替代役。(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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