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地政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辦理部子地區區段徵收工程,奉內政部核准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並於廿九日公告卅天,主辦單位地政局長曾國鈞並要求財政局必要時在經費上配合支援。
公告中指出:自四月廿九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申請登記外,應徵收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亦不得在該土地上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增加農作物種植,公告前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被徵收土地地價經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以九十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不加成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可依個人意願選擇下列一種補償方式:1.全部領取現金補償2.全部申請發給抵價地3.部分領取現金補償,部分申請發給抵價地。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應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向市府提出申請,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未在公告期間申請領回抵價地者,由市府於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天內發放地價補償費(時間、地點另案通知),逾期未領或拒領者依法轉存國庫保管專戶待領,逾十五年未領者歸屬國庫。
經核准領回抵價地之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應在市府規定期間申請合併,無法自行合併者,申請市府開會協調,未於規定期間申請合併或未能協商達成合併者,市府於規定屆滿之日起卅天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市府辦理部子地區區段徵收估計貸款金額約需五十一億元,財政局已先向銀行借款十五億元,如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要求發給現金補償者數額超過,地政局希望財政局予以支援。(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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