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決定對「既有違章建築違規程度評分表」作重大修正,依評分高低決定拆除順序,並以妨害公共安全部分,予以較高評分,同時對建築用途危險較高者加權計算,對於施工中違建即報即拆不列入評分。
評分項目分為:1.妨害公共安全2.妨害公共交通3.妨害公共衛生4.公寓大廈5.佔用他人土地6.其他。以上項目妨害公共安全部分包括:屋頂違建、避難平台、一般平台、防火間隔、樓梯、通道出入口、緊急進出口、佔用排水河道等違建。妨害公共交通部分包括:佔用道路騎樓地及既成道路退縮地等違建。妨害公共衛生為危害衛生經該主管機關制止不從者。公寓大廈為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制止不從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強制拆除者,以上均予以不同之配分。
違章建築除定有配分標準外並依違建之樓地板面積如一OO平方公尺、一O一至二OO平方公尺…四O一平方公尺以上分別再加配分數,為維護公共安全並依照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建築物使用分類規定,對由A類至I類如電影院、八種行業、加油站、保齡球館、補習班、教堂、寺廟、醫院、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集會堂、住宅等,分別訂定加權指數對總評分加權計算。
至於佔用他人土地違章建築為私人侵權行為,配分不高,認為主要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以上修正由於涉及範圍極廣,原則雖已確定,但有實際上之配分,工務局認為尚須進一步研究作客觀審慎之決定。(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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