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訂定「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送請議會審議,將於通過後報請內政部核定實施,草案最大特色在於簡政便民,諸多民間極感困擾的建築物用途申請變更、共有土地使用同意書之出具等,如此一自治條例完成立法付諸實施,均可使民眾獲得極大之便利。
此一自治條例草案共分八章四十二條,主辦單位工務局指出其中最大特色如下:
─關於建造執照、廣告物及室內裝修之申請均可委外辦理初審。
─明定法定造價卅萬元以下建築工程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
─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之文件得指定以規定之電子文件方式檢附。
─共有土地往往所有權人數眾多,依照目前規定使用同意書之出具必須全體蓋章,致令土地閒置或現有建築物無法改建,自治條例規定可由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紀錄取代,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即可。
─公寓大廈重大修繕或改良物請領建築執照,其決議紀錄視同建築物共有部分使用權同意證明文件。
─營建剩餘土石方檢附完成證明即可,棄土證明僅需報備即可。
─建築物使用認定放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共分為九大類廿四組,屬於同一組之不同使用可免辦理用途變更,非公眾使用建築物授權市府另定使用規範。
─建築申請拆除採兩階段辦理,除發給拆除執照准許拆除外,並應申請拆除完工證明,以防止廢棄物等任意棄置。
─騎樓地高度施工誤差決加強管制,規定不得超過三公分。
─明定市府可設置「建築法規小組」研訂自治法規處理建築法規適用疑義。
─可授權市府訂定廣告物許可作業之簡化規定。(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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