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稅務新聞一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指出,營業人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就其下游參加人向其進貨的部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依營業稅法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再者,依經銷契約給與參加人之業績獎金,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應由營業人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參加人,並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最近該處即有一宗某公司對其在國稅局申報「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八十四年度進貨資料申報書」及編列之「八十四年度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個人)進貨統計表」與在稅捐處申報之銷售額資料勾稽結果,遭致補稅處罰處分不服,經該公司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均遭駁回,而提起行政訴訟之案件;該公司爭議該處核定其銷售貨號UK850臭氧機三二二台未開立發票漏報銷售額,實際上並未多銷售三二二台,其帳列期末存貨僅三二台,及主張其給與參加業績獎金達百分之四十五,若依經稽徵機關查獲並經其承認之漏報銷售額,則應有百分之四十五為銷貨折讓性質,應做為漏報銷售額之減項等,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案係依據參加人向該公司進貨數量及金額資料,而查得該公司依法應開立發票之銷售數量及金額,再扣除其已開立發票之數量金額,核計其漏開發票致漏報之銷售額,有該公司負責人談話筆錄及說明書、該公司編列「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八十四年度進貨資料申報書」、「八十四年度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個人)進貨統計表」及「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八十四年度進貨資料申報表與八十四年度申報銷貨數量比較表」等資料可稽,則該公司自身之UK850臭氧機期末存貨多少,並不影響該案核計結果;又該公司給與參加人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依其負責人談話筆錄並未按「銷貨折讓」規定辦理,而係公司型態之參加人即開立發票給該公司,做為該公司之進項憑證,個人型態之參加人即由該公司以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方式辦理扣繳,且其亦未提示已向該處申報之銷貨折讓證明單證明其主張之銷貨折讓,亦未提示參加人取得系爭獎勵金已開給該公司發票供其作為進項憑證之證明資料等為由,而駁回其行政訴訟。

    該處表示,傳銷事業其銷貨對象自為其下游之參加人,不論參加人為個人或營利事業,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即應依限開立發票,況業者亦向國稅局申報有「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年度進貨資料申報書」可資勾稽其有無依法開立發票申報銷售額,故呼籲業者不可不慎。(91.04.22)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4-22
  • 點閱次數: 1518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