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 有車階級要注意了,如果您今年還沒收到牌照稅單,甚至去年、前年都未接獲稅單,切莫心存僥倖以為可以不用繳納,因為可能是您的車逾期未辦理檢驗遭監理站註銷牌照,以致稅捐處無法核發稅單,此後如果您還是繼續開著愛車奔馳於公共道路上,一旦被查獲,稅捐處依規定除了要補爭歷年未課徵的使用牌照稅外,還要科處未完納稅額一倍至二倍罰鍰。
台中市稅捐處最近即有一實際案例,某車主所有××︱××××,逾期未繳納八十五、八十六年使用牌照稅,又因八十七年六月九日經台中區監理所逾檢註銷後,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台中市東山路一段九十八號斜向違規停車被警方查獲,該處除補徵該車主八十八年度使用牌照稅外,並按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分別處以八十五至八十八年各年尚應納稅額一倍或二倍罰鍰。
該處特別呼籲,開車族在每年牌照稅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期限仍未收到稅單者,應主動與稅捐處連絡,倘車輛因逾期未定檢,致牌照遭監理機關註銷者,亦應速辦理重新領牌手續,以免日後違規被查獲,將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91.04.19)
(台中訊)地下室或地上建築物供停車使用,房屋稅率之適用。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僅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地上建築物供自行停車使用或營利事業所有地面上建築物,專供員工停放汽機車、自行車使用者,比照地上立體停車場課稅之標準,以有無收費為區分,如有收取費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未收取費用者,則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同時指出,建築物之主建物出租,其地下停車場之停車位,併同提供承租人停車使用,且該停車位非供營業、按車收費或另行出租者,免徵房屋稅;汽車旅館一樓房屋專供住宿旅客停車使用之車庫,比照地上立體停車場,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符合免稅規定者或使用情形有變更者,請儘速提出申請,以維權益。(9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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