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指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征土地增值稅,必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始有適用之資格。茲舉該處駁回納稅義務人甲之復查申請,說明如下:
納稅義務人甲主張持有之A土地(地上建物本市××路××號)因特殊原因未將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設戶籍於系爭房屋,但實質上一直由同母異父胞姊居住使用,且甲父母雙亡後,因年幼無法獨立生活,而投靠胞姊由其扶養,雖戶籍未設於該地,實質上多年來亦皆住於系爭房屋中,應可用優惠稅率課征土地增值稅,惟按住宅用地之課征土地增值稅而可適用優惠稅率者,應以自用為限,而自用之積極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其消極要件則為不出租或不供營業之用。本案納稅義務人甲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既未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自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征土地增值稅,該處遂駁回甲之復查申請。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特別呼籲,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此一法條適用之要件,以保障自身之權益。(9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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