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至民事訴訟法所定郵務送達,復有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予以補充,該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明定:﹁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內之員工或居住人為應受送達人時,郵政機關送達人得將文書付與上列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又文書付與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之受僱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該處指出目前一般公寓大廈為謀全體住戶之方便,多設有管理處或管理委員會,以統一處理大廈內各種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大廈之安全事宜及代收文件等工作,該管理員之性質,即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受僱人相當。由於目前公寓大廈林立,機關檢送人民相關文書大部分均由大樓僱用管理員收受,一經受收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該處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復查申請之法定期限,切莫心存僥倖,以大樓管理員未轉交此類文書或豃款書為由提起行政救濟,否則仍遭程序不合予以駁回! (91.04.16)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台中市政府八大行業聯合稽查紀錄顯示:甚多營業人變更營業項目或兼營其他營業項目,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查獲。類此案件,該處均依法核定處罰及補稅,營業人常因不服處分而提起行政救濟遭駁回。
該處特別呼籲:營業人營業項目若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以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91.04.16)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指出: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明定拍賣取得不動產物權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在拍賣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該項不動產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另「地價稅依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基準日,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所明定。
最近該處就有一件地價稅事件,當事人復查主張○○地號土地係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始登記取得,卻課徵九十年地價稅與土地稅法不符云云,按系爭土地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實施強制執行並於九十年七月五日交債權人承受,雖拍定取得之所有權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始經地政機關登記,然查本案土地係強制執行事件而取得,則其所有權歸屬之時點,自應以領得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據,本案納稅義務人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收受執行法院所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即為不動產所有人,且截至同年八月三十一日當日該事實並未變更,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自應以其為納稅義務人,併課九十年地價稅,並無違誤,經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
稅捐處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類此案件有關法令之規定,以避免誤解。 (91.04.16)
地震受損可申請減免稅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表示,日前「三三一地震」台灣部份地區遭受損害,然本市幸無重大災害傳出,如果市民有因此受損害,可以在三十天內檢具照片或其他證明,向稅捐處或各分處提出申請。
稅捐處表示,民眾如有因地震造成房屋毀損,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受重大災害而造成房屋毀損面積到達五成以上,必須修復才可以使用的房屋,可以免徵房屋稅;受損面積未達五成,但超過三成以上者,可以申請減免一半的房屋稅。
該處表示,車輛受損需修復不能使用期間,可依天數計算申請退還使用牌照稅,受損致無法使用者,應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再檢具證明向稅捐處申請退還己繳的使用牌照稅;至於以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的小店戶,如果因受災影響無法營業的話,也可以向稅捐處申請核准扣除其未營業的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9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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