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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營利事業依法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均應按查明認定之金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發現有營業人支付代工費用予代工業者時,未依規定取得對方所開立之發票,涉嫌違章,全案已由該處辦理中。

   據了解,國內印刷業者上、下游業務關係十分緊密,又偏重產品產製技術,已致部分業者疏於稅務會計作業甚至忽略稅法規定等,此種跳開發票情形時有所聞。

   稅捐處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類似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之違章情形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因違章漏稅受罰。(91.04.15)


  (台中市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監理機關吊銷或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由於車輛所有人未辦理報停及繳回牌照,與一般車輛無異,仍可照常懸掛牌照行駛公共道路,為防杜取巧逃漏,類此經監理機關吊銷或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其行駛公路被查獲,比照未申報停止使用車輛,其查獲年度及以前年度均應予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該處指出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中,大部分是因逾期未檢驗車輛而被註銷牌照,因此提醒納稅人除按時繳稅外,也要注意按時驗車,以免因未驗車而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 (91.04.15)


  (台中訊)經濟景氣低迷,飲食店競爭激烈,最近接獲納稅人反映有部分業者,心存儌倖而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情形。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前述檢舉案件除即時派員稽查外,為落實餐飲業稽徵,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自即日起針對使用統一發票之餐飲業,其每期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與其營業規模不相當者,列為訪查對象,除輔導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外,並進行實地評鑑,營業人經輔導後,申報銷售額未成長、未達評估銷售額或有漏開發票情形者,將列為統一發票稽查對象,必要時派員駐徵,如仍抗拒不合作且有重大逃漏稅嫌疑者,運用稅法賦予之一切合法權力,採聲請搜索或調閱銀行往來資料等不同途徑,進行查核。

  該處同時表示:經查獲有漏稅事實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為此該處特別呼籲飲食業者,勿漏開統一發票,以免因小失大。(9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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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4-15
  • 點閱次數: 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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