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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臺中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及警察機關最近查獲一些便利商店、檳榔攤、雜貨店等在騎樓前擺設台數不等的電動玩具,並非以經營電玩為主,被移送臺中市稅捐處經裁處鉅額罰鍰,業者深覺得不償失。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商店騎樓前、商場附近或市場攤位擺設二、三台娛樂電玩,目前在坊間十分普遍,但若未辦理營業登記及娛樂稅代徵報繳手續遭查獲,將被依娛樂稅法補稅及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行為罰,或按漏稅額處五倍至十倍之罰鍰,漏稅罰與行為罰,兩者擇一從重處罰。又若擺設賭博電玩,更可能吃上官司,業者更應留意。

  該處同時指出:只要有擺設娛樂設施,不論數量之多寡,均應於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及娛樂稅代徵報繳手續,否則將遭補稅及處罰,為此該處再三呼籲提供娛樂設施之營業者配合辦理。 (91.04.12)

  

  (台中訊) 營利事業因受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或因建管、衛生、消防或其他法令規定限制,不合有關規定或其他原因等,未能核准設立登記,如已擅自營業,基於有營業即應課稅之賦稅公平原則,稅捐機關應予設籍課稅。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司行號因法令限制未能辦妥營利事業登記,即開始營業,稅捐稽徵機關就其營業行為,應依法課稅;若營利事業有前述原因未能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除依法免辦商業登記部分者外,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設籍登記。

  該處同時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若有漏稅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91.04.12)


  (台中訊)一般民眾都知道書立憑證交付使用時應貼用印花稅票,但那些憑證應貼印花稅票?該貼多少金額?卻時常一頭霧水搞不清楚。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在最近檢查應納印花稅憑證時,查得數件納稅人貼用印花稅票,因對各項憑證應適用之稅率不瞭解,而發生溢貼或短漏貼印花稅票情形;也發現有因印花稅金額巨大,貼用不方便,導致在貼用後未經註銷或銷花不合規定的現象。被查獲者除責其補行更正外,涉及漏稅者並被補稅處罰,相當冤枉。

  該處指出,應納印花稅憑證,按稅法規定: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印花稅票;押標金收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售、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均按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票;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十二元印花稅票。

  稅捐處又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由立約人或立據人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足印花稅票。若其金額甚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最好向該處申請開給大額繳款書繳納;非但可省卻銷花的麻煩,且可避免不諳稅率而發生錯誤。如有不瞭解的地方,可撥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八00)四三六九六九 ,將竭誠為您解答。(91.04.12)

 

  (台中訊)最近有不少車主向稅捐處反映,指出其所有之車輛早已售予他人,並立買賣合約書,惟因買主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致稅捐處仍向原車輛所有人催繳使用牌照稅,不知應如何處理。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台灣省使用牌照稅之徵收,係以監理機關登記之車籍為準,新車主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仍應負繳納使用牌照稅義務,但為保護車主自身的權益,可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即可免除事後發生應負責繳納使用牌照稅之困擾。 

  有關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應備證件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一)車主身分證正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二)催辦過戶之報紙或已送達之郵局存證信函一份。(免繳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規費)

  辦理時應注意:(一)如車輛有違章欠稅、費請先繳清。(二)應將新車主姓名、身分證號碼、地址及車號刊登報紙一天,登載後第八天才可辦理註銷手續。(三)存證信函內容必須註明新車主姓名、身分證號碼、地址及車號。(四)請保留買賣合約書,以免嗣後新車主違章致稽徵機關向原車主追繳稅捐。(91.04.12)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4-12
  • 點閱次數: 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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