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負有繳納房屋稅義務之房屋納稅義務人有那些?。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其性質可分下列數種:
一、房屋所有人:已辦建物登記之所有權人及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實際房屋所有人。
二、設有典權者之典權人,而原設定典權之房屋,於典押期限屆滿,未再辦理典權登記,其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則改由房屋所有人繳納。
三、房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如屬出租,則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四、共有房屋之共有人,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五、法院拍賣之房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負有繳納房屋稅之義務。
六、納稅義務人已死亡,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所定順序之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擇其戶籍設於轄區內者發單課徵,並於稅單上註明為「000之繼承人」。
七、房屋經公告徵收後,在未拆除前,仍由原業主繼續使用者,自發放補償費完竣之日起,不再向原業主課徵,該房屋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免稅規定者外,應向徵收機關課征房屋稅。
八、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九、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該處表示,九十一年房屋稅,將自五月一日起開徵至五月三十一日止,納稅義務人之地址若有變更者,請以申請書、傳真或電話告知房屋所轄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俾利稅單郵寄送達及依限繳納,未依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91.04.11)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聯合監理單位及本市交通隊員警於公共道路執行車輛總檢查,自去年十月起至本年三月底止,共計查獲八六三件未繳稅或已註銷之車輛,仍使用公共道路之違章案件,計補徵使用牌照稅二千三百餘萬元,裁處罰鍰三千六百餘萬元。
該處表示,許多車輛使用人因不知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處罰之規定,經被查獲而遭處以罰鍰時,後悔不已,該法條規定,逾期未繳稅車輛,如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已報停或註銷之車輛,如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該處將繼續執行本項作業,希望民眾勿存僥倖之心,以身試法。
該處又說,該條文所指使用公共道路,並不限於行駛,車輛停放於公共道路亦屬使用公共道路,故車輛如有不堪使用之情形,應儘快向監理所辦理報廢,並請廢棄車輛處理公司處理,切勿將廢棄不用之車輛停放公共道路。該處並呼籲車輛所有人,如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應儘速向該處或監理單位申請補發稅單,儘速繳納,以免屆時如被查獲,遭處以罰鍰時,損失一筆冤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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