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買國宅舊貸款戶 即日起可申請延長貸款年限為三十年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房市景氣不佳之際,內政部營建署已將新購國宅貸款年限由二十年延長為三十年,另外營建署最近也發函給各縣市政府,以前買國宅的舊貸款戶,如果有需要也可以在六月三十日以前,向土地銀行申請延長貸款年限為三十年。

台中市政府住宅課表示,經濟不景氣,原本買國宅的中低收入戶,不少人因失業而繳不起國宅房貸。因此,營建署去年底首度辦理「國宅貸款戶多重貸款緩繳措施」,除可以將房貸償還期限由二十年延長為三十年外,本息也可以緩繳6個月、房貸本金可以緩繳2年,不過,上述三項措施只能擇一辦理。如果已經辦理本息緩繳6個月或房貸本金緩繳2年者,也可以改辦延長償還期限為三十年。

住宅課說,符合非自願性失業勞工條件、及因家庭變故、生活確實貧困、或發生不可抗拒原因等國宅貸款戶(含輔購住宅貸款)得申請本息緩繳六個月。緩繳之本金,於以後年度攤還,緩繳之利息於緩繳期間(即六個月)屆滿後二年內平均攤還。另外符合上述條件者,得申請本金緩繳二年,緩繳期間利息照繳。緩繳之本金,於剩餘年限內攤還。

住宅課強調,為提供國宅貸款戶多重貸款緩繳紓困措施,營建署同意國宅房貸償還期限由20年延長為30年,未償還本金於剩餘年限內攤還, (輔購住宅貸款戶如有申請延長償還期限意願,得經原貸款銀行同意後比照辦理)。(04/08*3)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02-04-08
  • 點閱次數: 972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