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稅務新聞一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廢置不用之車輛,未經申報停止使用且未經註銷者,該處若查獲,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罰鍰。由於最近民眾反映車輛因年久未經使用,停放路邊,為何又會收到稅捐處所寄之繳款書?

該處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三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稅捐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已不再使用之車輛,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否則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稽徵機關會同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 ,舉行車輛總檢查,查獲者將予之處罰。


 (台中市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全期及營業用車輛之上期使用牌照稅已開徵,其限繳日期為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請納稅人如期繳納,若未接到繳款書可向稅捐處或台中區監理所申請補發。

如逾規定期間繳稅者,每逾二日按其應納稅額另加百分之一滯納金至三十日為止,逾期仍未繳納時,將被移送強制執行。另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將被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請納稅人務必於期限內繳納,勿因一時疏忽而被罰。


  (台中訊)使用牌照稅已辦理轉帳納稅之車輛,如於開徵前兩個月(二月一日)至開徵期上旬(四月十日)左右,有註銷、報廢、移轉過戶等情形,監理單位於四月十八日會將此段期間異動之轉帳納稅部分剔除,不會轉帳扣款。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每年使用牌照稅一發單,都會接到納稅人詢問電話,辦理轉帳納稅之車輛已於前述期間賣掉,今年度使用牌照稅業於過戶時繳清,又接到該處寄發之「轉帳繳稅通知書」通知預留存款,是否會先扣款再辦退稅?

  該處指出,經洽交通部台中區監理所確認,四月十八日該所會將前述期間異動之轉帳檔案資料剔除,再送出轉帳檔案給金融機構如期於五月二日營業前扣款,因此,在該段期間辦理車輛註銷、報廢、移轉過戶之納稅人,別擔心會再被扣款。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與營業人對稅政改革之期許,財政部已於九十年七月九日修正營業稅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該處指出:原條文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兩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一千二百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三千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台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台幣三千元。若營業人違反上述條文規定其未逾三十日及逾三十日者,均無最高處罰之限制,造成罰責過重,形成對營業人稅負上不公平,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七條比例原則之規定。經參照同法其他條文規定皆有最高處罰之限制,故配合修正該條文,將無上限處罰之規定予以考慮列入,增加了其未逾三十日者,最高不得多於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最高不得多於三萬元。修正後使得徵納雙方有所依據,以符合便民利課之精神。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4-04
  • 點閱次數: 851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