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交通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於一日上午召開的四月份市務會議中,通過交通局擬訂之「台中市汽車客運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即將送請議會審議。
上一自治條例草案共十八條文,主要內容為:
─營運路線之新闢變更調整非經市府核准不得行駛,市府為平衡公車路網得指定市區客運業者增闢或調整營運路線,路線之營運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為五年,市區客運路線自營運日起一年內不得有變更營運計畫及其他降低服務品質之行為。
─汽車客運業車站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設置,車站總面積除營運及管理所需空間外,並應能容納尖峰時間五分鐘通過車站之最大車輛數,每一車輛所占面積不得少於六十六平方公尺,有關營運及管理空間並應具備下列設施:1.路外停車場,2.候車設施,3.衛生設施,4.乘車資訊,5.乘客轉乘設施。
─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票價以單一票價為原則,但行駛里程超過十二公里以上者得分段計算。
─違反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視情形可處一萬以上六萬以下,或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連續處罰,逾期不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定期吊扣營業車輛牌照,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一部或全部,或報請交通部撤銷其營業執照。(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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