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一日上午召開的四月份市務會議中,原則通過建設局擬訂之「台中市公共工程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草案,將作文詞修正後送請議會審議,有關違章建築查報無案,但所有權人無法提出合法證明之建築物,如何予以救濟,將另行訂定辦法送請議會審議。
過去中央對以上建築物之拆遷救濟,授權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標準,台中市係依合法房屋重建單價七O%計算發給救濟金,但上一自治條例草案並未將違建查報無案,但所有權人又無法提出合法證明之建築物包括在內,。
關於「房屋重建單價標準」係按鋼筋混凝土、加強磚、磚、石、木、鋼、鐵、土磚石、竹等不同構造及不同樓層分別訂定。
本案討論時,地政局長曾國鈞表示:本自治條例草案中對於違章建築查報無案,但所有權人無法提出合法證明之建築物是否予以救濟,應有所交代,過去辦理公共工程拆遷房屋時,以上建物之救濟金額遠超過合法房屋之補償金額,以最近之 子區段徵收而言,合法房屋之補償不過八千餘萬元,依照過去標準計算救濟金將高達一億六千萬元,上一自治條例草案應就違建查報無案而所有權人無法提出合法證明之建築物是否予以救濟有所交代,以消除區段徵收工作執行之阻礙。
政、財政等單位主管相繼發言,認為對於違建查報無案而所有權人無法提出合法證明之建築物,應另行訂定救濟辦法送請議會審議。(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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