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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貸款期限原廿年延長為卅年 六月底前應向土地銀行提出申請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國民住宅貸款期限原為廿年,其後延長為卅年,近年來由於經濟景氣不佳,過去原規定應於廿年內償還之貸款亦得申請延長為卅年,台中市政府工務局住宅課頃呼籲貸款戶應於六月卅日前向土地銀行提出申請。

  據了解,國民住宅貸款最長期間過去為廿年,約於八十四、五年間延長為卅年,但以前辦理之廿年貸款仍應依照原規定期限分年償還,最近由於景氣低迷,國宅貸款逾欠情形有上揚趨勢,為紓解民困,內政部同意原貸款期限廿年之貸款亦可申請將期限延長為卅年,但應於六月卅日前向各地土地銀行提出申請,至於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部分之貸款戶(亦即非購買國民住宅之貸款戶),亦得經原貸款銀行同意後比照辦理。

  由於以上措施主要目的為紓解民困,內政部亦分函各縣市政府配合加強宣導,貸款戶應把握機會於六月卅日前向土地銀行提出申請,市府工務局住宅課並表示,貸款期限延長為卅年,貸款戶長期攤還本息負擔有加重趨勢,未必完全有利,可請土地銀行詳為分析解說自行作適切之決定。

  最近內政部提供國宅貸款戶多項紓困措施,如「貸款本息緩繳六個月」、「本金緩繳兩年」亦應在六月底前提出申請,但貸款戶僅能擇一申辦。(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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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02-03-28
  • 點閱次數: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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