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小店戶營業人所開之普通收據,因屬兼具營業性質之銀錢收據,應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消費者向小店戶購物收到普通收據,因不瞭解稅法規定,往往認為營業人未貼用印花稅票,經常電話查詢有無涉嫌漏稅,該處提出說明,關於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之營業發票免貼用印花稅票;也就是一般消費者收到營業人開立與營業有關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依照規定均不用貼印花稅票,請消費者瞭解。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呼籲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按期繳納使用牌照稅,否則,一旦被查獲有逾期未繳而仍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將遭致處罰。
最近該處就有壹宗車主逾期未繳納牌照稅,而將車輛停放在路邊計費之停車格,因不依規定繳納停車費,為警察查獲後,移交該處就稅捐部分處理遭致處罰之案件,雖車主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車主所爭執之車輛不勘使用之主張並不足採信,且如不予使用亦未照規定申報停止使用,又並未能舉證證明於該年度使用牌照稅徵收滯納期滿至被查獲時,均未使用系爭車輛,而復於路邊停車格內為警查獲,依常理而言,必須使用公共道路後,始能由他處移動至停車格內,況且對於其主張以拖吊方式之變態事實未能舉證證明,乃判決將其起訴予以駁回。
該處表示,納稅人收到稅單時,最好先注意繳納期限,且應在期限內繳納,免得逾期繳納除須加徵滯納金外,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時,還會遭到處罰,那時可就得不償失了。
(台中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接到繳納通知書時,如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覆情形,可於規定繳納期限內,要求該處查對更正,無須依行政救濟程序申請復查。
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此所謂﹁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依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二十五號判例意旨必須該通知書所表示之意思,有與製發通知書之官署原來之意思不符之誤記誤算,或其他顯著之錯誤時,始得由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申請更正,亦即此種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情形可不必循行政救濟程序申請復查。
該處表示,納稅義務人認為繳納通知書所載內容有誤,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或更正時,稅捐稽徵機關經查對結果,如認為所載內容並無錯誤,應從速於限繳日期答覆;其因稽徵機關作業關係,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復者,縱經查對結果並無錯誤,仍應改訂繳納期間,以保障納稅人權益。
(台中訊) 欠稅拒繳 法院可拘提管收
經濟不景氣,財務週轉困難之商號或個人時有所聞,但欠繳之稅捐並不能以此理由免除,故納稅人收到繳款書時,應設法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尚未繳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欠稅人如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於收到執行處之執行通知時,千萬不可置之不理,如確實財務困難無法一次全額繳納時,更應主動到執行處,請求給予適當之條件分期繳納。
如係惡意逃漏、置之不理或蓄意逃避隱匿者,執行處除拍賣可供執行之財產外,亦得拘提、管收。欠稅人被管收,依現行法令規定,可管收三個月,並視情況需要可以延長一次,且欠稅不因管收而免除。
稅捐處特別籲請;欠稅人勿心存儌倖,以免後悔莫及。如對欠稅執行有不瞭解的地方,可電該處0八000八六九六九免費服務專線或(0四)二二二九六一八一轉三六0欠稅處理股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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