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為鼓勵納稅人利用轉帳繳納稅款,享受安全、便利的服務,將配合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持續辦理「轉帳納稅新增戶贈獎活動」,請民眾多多利用這項便利措施。
稅捐處表示,目前適用轉帳納稅的稅目有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查定課徵營業稅(即小店戶營業稅)等四種;為配合九十一年使用牌照稅開徵,自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尚未辦理轉帳繳稅的民眾,可持最近一期之稅單收據影本、金融機構存款帳號(限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與印鑑章,或本(九十一)年使用牌照稅單上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填寫後,向該處申請辦理,經辦妥申請手續之新增戶,即可獲贈精美紀念品一份,贈品數量有限,送完為止,請馬上行動,或利用該處免費服務專線電話:○八○○四三六九六九號洽詢。(91.03.25)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應納印花稅的憑證,稅額龐大而不便實貼印花稅票於憑證上,請逕向該處或各轄區分處申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繳款書」繳納,只要將已納之繳款書粘貼於憑證上並加蓋騎縫章,就可完成納稅手續,非常方便。
由於應納印花稅的憑證金額,動輒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實貼印花稅票稅額龐大,不僅粘貼不便,且逐張銷花既耗時又浪費人力,稅捐處提醒大家,如果應納印花稅的憑證,稅額龐大而不便實貼印花稅票於憑證上,可申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繳款書」繳納,請納稅人多多利用。(91.03.25)
(台中訊)營業人於九十年十二月以前進口貨物,至九十一年元月始向海關辦理報關繳稅,未經海關代徵營業稅者,應如何報繳營業稅?臺中市稅捐稽徵處提出說明如下:
一、 兼營營業人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進口貨物,至九十一年元月始向海關辦理報繳關稅,經海關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核認屬九十年度之進口貨物,而適用九十年七月九日修正前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免由海關代徵營業稅者,營業人應依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修正前「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規定,計算上開進口貨物應納之營業稅額,並按該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前申報繳納。
二、 兼營營業人於九十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者,該年度進口貨物應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辦理年度調整;至會計年度非採曆年制,並已依財政部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台財稅第八八一八九五四六三號函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者,其九十年之進口貨物應於報繳該會計年度最後月份所屬之當期營業稅時,辦理該會計年度之營業稅年度調整申報。(9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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