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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 經濟景氣低迷,飲食店競爭激烈,為招徠顧客,多增設卡拉OK設備以廣促銷,有關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供消費者唱歌,未額外收取費用,是否應辦登記?許多店家存有疑問。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餐廳或小吃店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供消費者唱歌,雖未額外收取費用,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及辦理娛樂稅登記。至該項提供伴唱設備供消費者唱歌部分,如純係招徠顧客前往消費餐飲之促銷方法,未額外收取費用,毋庸就營利事業登記,辦理該部分之營業項目登記。

  稅捐處同時表示:依娛樂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經查獲未辦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並掌握稅源,該處自即日起將加強娛樂稅稅籍清查,針對本市所有各娛樂場所已辦或未辦娛樂業登記者,實地逐家全面清查,未辦登記者;請速辦理娛樂稅登記,以免經查獲後,遭受補稅及處罰。 (91.03.22)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承攬工程契約、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等契據需貼用印花票,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自行向發售印花稅票金融機構(台灣省目前為合作金庫銀行各分行)購買印花稅票,粘貼於契約書上並銷花即可;該處經常接獲查詢電話,往往搞不清契約書究由何人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特提出說明,假定契約書是以換文方式立約,因甲方所持一份之立據人為乙方,乙方應負責貼用印花稅票,而乙方所持一份之立據人為甲方,甲方應負責貼用印花稅票;若契約內容一致共同立約者,則雙方均為立約人或立據人,應各對所持一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同時請立約、立據人注意以免漏貼印花稅票又亙推責任,而遭查獲不僅補稅還要處以罰款。(91.03.22)


  (台中訊)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理契稅申報,逾法定期限申報者應加徵怠報金。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契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並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又依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提醒凡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並檢具︰1、契稅申報書。2、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副本之影本。3、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4、營造廠商開立之發票憑證及資金往來資料等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以免逾期被加徵怠報金,或漏未申報事後經查獲或經人舉發而加處罰鍰。(9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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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3-22
  • 點閱次數: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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