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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一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係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貼者,不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依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應自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減除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稅捐處指出︰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域內,因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就直接受益之土地,徵收工程受益費。土地所有權人所移轉之土地屬於直接受益範圍應負擔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依前述規定准予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惟該負擔之工程受益費如係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者,實際並未『支付』『繳納』工程受益費,則該土地移轉時,不得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後,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91.03.21)


  台中訊) 納稅義務人王先生來電詢問,劉君向其承買一棟房屋並已辦理契稅申報。事後因買方不履行契約,致契稅逾期未繳,可否由賣方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移轉,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應免徵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准退還。

  惟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宜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9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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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3-21
  • 點閱次數: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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