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已訂定「公園、綠地、園道、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其中第十九條規定有關招商營運認養辦法另行訂定,過去繳納認養金方式是否恢復正慎重考量之中。
市府建設局由於民間對居住環境品質之維護提昇已普遍寄予重視,因此除規定一定面積之公園,可經營某些許可之行業獲得報酬,以加強公園清潔管理外,另外考量以機關、團體、學校等為對象認養公園綠地行道樹(行道樹以一街廓為單位),並以設置認養名牌及頒獎表揚等給予精神上鼓勵,申請認養應提出認養計畫,並經審查合格。
過去曾採取認養金方式由機關團體認養,根據熱心人士認養之公園綠地及範圍面積等,收取認養金招商維護管理,同時對認養人予以非物質上之鼓勵,較易收到實質效益,此一方式亦考慮予以恢復。(3/21*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