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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綠地園道行道樹 市府訂定自治條例予以管理維護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已訂定「公園、綠地、園道、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其中第十九條規定有關招商營運認養辦法另行訂定,過去繳納認養金方式是否恢復正慎重考量之中。

  市府建設局由於民間對居住環境品質之維護提昇已普遍寄予重視,因此除規定一定面積之公園,可經營某些許可之行業獲得報酬,以加強公園清潔管理外,另外考量以機關、團體、學校等為對象認養公園綠地行道樹(行道樹以一街廓為單位),並以設置認養名牌及頒獎表揚等給予精神上鼓勵,申請認養應提出認養計畫,並經審查合格。

  過去曾採取認養金方式由機關團體認養,根據熱心人士認養之公園綠地及範圍面積等,收取認養金招商維護管理,同時對認養人予以非物質上之鼓勵,較易收到實質效益,此一方式亦考慮予以恢復。(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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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02-03-21
  • 點閱次數: 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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