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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建築物於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其契價如何計課?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於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案件,應依照建造執照所載構造別、用途分類及總層數適用房屋標準單價表之單價,及「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之規定核計房屋現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契稅條例修正前案件,按更名時已建造完工比率、起造人持分面積核計契價,據以課徵契稅;契稅條例修正後案件,變更後起造人暫時不必繳納契稅,俟房屋建築完成取得使用執照時,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全額」契稅,即按該房屋總現值核計契價課徵契稅。

  該處指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應申報繳納契稅之起造人,應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申報,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事後經稽徵機關查穫,如有匿報或短報情事,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該處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依限申報,以免增加額外負擔。(91.03.20)


  (台中訊)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邇來,迭有營業人因將所購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受罰而申請復查,復查理由為:因與他人同屬委託同一家會計事務所申購統一發票,因事務所人員疏忽,誤將其所購交付他人,而將他人所購交付申請人使用,實非故意不法云云。

  按「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仟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明定。次按所謂「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乃事實行為,舉凡本身申購之統一發票未加開立卻由他營業人使用,即足資認定,尚不以申購者與使用者彼此間是否故意、有無疏失及其他當事人自認有不得不然之理由等為區隔。縱營業人此項作為確屬無心,然轉供統一發票予他人使用既已為事實,佐以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明確之規定,顯無得不予論處之餘地。

  惟,該處同時表示,若營業人在被查獲將所購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前,自行發現並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核備者,將處以較低金額之罰鍰,故呼籲營業人,於統一發票使用前應與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詳加核對,且若事後發現有誤,亦應亡羊補牢及早申請核備。(91.03.20)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收到或領取退稅支票後尚未前往兌領者,為數仍多。請納稅人收到該處雙掛號郵寄或經通知至該處領取退稅支票後,能儘速兌領或轉存入銀行帳戶,以免不慎遺失,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該處指出,經統計去(九十)年十月份開立之退稅支票,已送達迄今尚未兌領者,仍有九十五件,退稅金額計五七二、五七二元;同年十二月開立之壹萬元以上退稅支票,已送達迄今尚未兌領者,仍有十三件,退稅金額計五六三、四六二元。

  該處籲請納稅人儘速兌領退稅支票,避免不慎遺失或逾期(開票期一年)繳庫,無法立即兌領,徒增困擾。(91.03.20)


  (台中訊)違章行駛借用車輛仍以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近來有許多民眾反映:未繳牌照稅車子借朋友使用違規被查獲,被處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覺得很冤枉,詢問是否能改向駕駛人處分?

  該處說明,使用牌照稅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因車主未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不論有無借用情形,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為免額外支出,該處特呼籲,車輛所有人務必要按時繳納各年期使用牌照稅。該處進一步指出,為遏止逃漏並維護租稅公平,該處與警察單位及監理單位組成聯合查緝小組,陸續展開路邊臨檢,對於未稅車輛及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稅之交通工具仍使用公共道路者進行查緝處一至二倍之罰鍰。如果您不清處是否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或是車輛是否因逾期檢驗而遭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可向該處或台中區監理所查詢。(9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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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3-20
  • 點閱次數: 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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