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社政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擴大社會團體及個人發揮愛心,參與社會服務工作,頃訂定「台中市推動志願服務建構愛心城市實施計畫」即將付諸實施。
推動上一計畫主管單位為台中市政府及志願服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為運用單位。
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辦理志願服務相關業務,志工運用單位應指定專人擔任督導,並由社會局辦理志工督導訓練研習,每三月召開一次志願服務會報,鼓勵未成立志工隊之單位,召募志工投入服務,各志工運用單位即全面清查現有志工人力(以後並每半年辦理一次),並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彙整後送社會局列管。
各志工運用單位均應訂定「志願服務計畫」,包括志工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服務等項目作為志工運用之依據。
志工召募可自行或聯合辦理,並可請由社會局或目的事業機關利用「志願服務愛心網站」公開召募,志工運用單位應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等核發志工保存,作為其服務績效及獎勵等依據。
志工服務滿一年時數一五O小時以上,如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要志願服務證明者,可檢附紀錄冊提出申請,經審查覈實後於七日內發給,志工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市府及各目的事業機關並應定期辦理評鑑,對成績優良義工擴大表揚,並定每年十二月為志工服務月。(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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