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決修正「建造執照申請特殊結構委託審查暫行要點」,使一向深感困擾的學校建築物結構必須送請專家外審所遭遇之困難因而解除,另外並非規模過大之一般建築物送審,手續上亦因而簡化。
修正後之主要內容為:
─學校建築物經起造機關(所有學校建築物均以市府為起造機關)於擬定建築計畫前,已由結構專家之審查組織(即工程督導小組)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亦即工程督導小組委員中應有結構專家,經審查通過後,即不必再送外審查)。
─鋼骨構造建築物設計跨距(即載重承載支撐點距離,一般為支柱與支柱間距離)在廿公尺以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跨距在十五公尺以下,可不必再送專家審查。
過去規定學校建築物各幢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均須另行委託設有建築相關科系之大學或相關技師公會審查,一方面審查需要相當時間,工程進度難以把握,另一方面送請審查需要經費,而市府並未編列此項預算,學校當局認為建築師在設計時對於結構安全已先行委由結構師簽證,似不必再行委外審查,而學校建築物每幢總樓地板面積動輒超過三千平方公尺,因而倍增困擾。
修正前鋼骨構造建築物跨越超過十五公尺,應送請有關大學或專業技師公會審查,市府接受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建議放寬為廿公尺,亦使民間得到不少便利。(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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