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而所謂欠稅,係包括以前各年期已開徵之本稅、滯納金,及移轉當期賣方(前業主)應負擔之稅額。但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賣方求償或在買價內照數扣除。
舉例來說,甲於九十一年一月五日出售房屋給乙,乙依規定向該處申報契稅,因九十一年度房屋稅課稅期間為九十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故甲應負擔九十年七月至九十年十二月共六個月之房屋稅款,乙亦應負擔九十一年一月至六月之六個月房屋稅,但甲應負擔之六個月稅款,買方乙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賣方甲求償或在買價內照數扣除。買方乙若不申請代繳,將於九十一年五月房屋稅開徵時,遭發單課徵十二個月房屋稅款。
該處指出,以往該處在受理契稅申報移轉案件時,會辦理隨時查定開徵賣方(前業主)當期應負擔之房屋稅,但自財政部本(九十一)年一月七日發文通知:「房屋典賣、移轉案件,賣方(前業主)於持有期間應負擔而尚未屆法定開徵日(每年五月一日)前之房屋稅,原則不得於開徵日前提前課徵。」規定後,該處已不再主動隨課發單課徵賣方應負擔之房屋稅款,請納稅人或其代理人留意此一規定。(91.03.08)
(台中訊)公司為招待客戶所支付的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所取得的進項憑證;在申報營業稅時,是否可以拿來扣抵銷項稅額?常造成營業人的困擾。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核屬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依照合約支付外商派遣來華提供技術協助人員之住宿費用,核屬給付該外商之技術服務報酬之一部分,非屬該公司之旅費支出,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91.03.08)
(台中訊)採取由總分支機構分別報繳營業稅的廠商,如分支機構有逃漏稅的情形,應由該分支機構負補稅罰款之責。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的廠商,該總機構應該合併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的貨物或勞務,然後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捐處申報繳納營業稅,若其分支機構有涉及逃漏稅的違章情事,則稅捐處將對該總機構補稅裁罰。
但是,該處指出:如果採取營業稅總、分支機構分別繳納的廠商,有逃漏營業稅的情形,應該由各分支機構就其逃漏稅部分補稅及罰款。換言之,由分公司分繳營業稅者,罰款對象則為分公司。(9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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