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地方政府辦理畸零地之徵收、岀售及標售不得免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其立法意旨係為符合公用徵收,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並促進公共建設之推展。
但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及四十五條規定:「::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該基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於不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調處,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調處,調處不成時,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就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如有異議,公開標售之。但原申請人有優先承購權。標售所得超過徵收補償者,其超過部分發給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稅捐處指出:地方政府依上開建築法規定辦理畸零地之徵收、岀售及標售,是基於促進土地利用效益、增進市容觀瞻及健全都市發展為目的,與上揭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並促進公共建設推展之目的不同,故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91.03.06)
(台中訊)取得房屋所有權之買受人,其移轉後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者及房屋基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於辦理契稅申報時請另行檢附不動產移轉後使用情形申報表,以維護您的權益。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契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同產權契約書狀憑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該處為簡政便民,凡因買賣而取得房屋之新所有權人,其房屋移轉後使用情形如有變更為住家用,及房屋基地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自用住宅用地者,依上開規定辦理契稅申報時,請另行填報(或檢附)契稅申報書附聯(不動產移轉後使用情形申報表),該處或分處備有表格,可就近索取,以免您的權益受損。 (91.03.06)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之自用住宅屋簷下經營攤販,而於出售該筆土地時,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九條及三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之部分,均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一生以申報一次為限。
該處表示:日前有一納稅人因失業在家,很想在自用住宅之屋簷下擺設攤位賺取小利,但又怕將來房子出售時,被依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而憂心忡忡,特跑到稅捐處來確認,其實只要土地所有權人之屋內未供營業使用,且查明無租賃關係,其他要件都符合上開二條文規定,稅捐處將會准其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請納稅人放心。(91.03.06)
(台中訊)由於經濟不景氣,公司行號近年內有生意今不如昔,日益蕭條的趨勢,常常營業人認為其銷售額已低於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下,可否申請變更為小店戶,由稅捐稽徵機關以查定稅額方式,核定稅額,而免用統一發票?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稽徵機關核定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即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者,雖不受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依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之限制,惟既經核定其使用發票,其營業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具有記帳及申報能力,如嗣後營業狀況欠佳,可按其實際狀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無須變更為查定課徵以利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該處表示該處設有免費服務電話0800-436969,民眾若有稅務問題歡迎多多利用。 (9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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