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環保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四日上午召開的三月份市務會議中,討論通過「舊衣收集設施」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將於送請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上一自治條例草案主要內容,在於舊衣收集設施如散佈各個角落之鐵櫃均由民間自行任意放置,並無法令予以規範,為改善市容及環境衛生,規定上一舊衣收集設施限由社福團體提出申請始得設置,未經核准設置者,將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令由環保局清除,前已設置之舊衣收集設施應於公布實施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申請。
關於申請設置舊衣收集設施手續及營運計畫,亦均作詳細規定,其設置不得妨害道路交通、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市容景觀及其他影響他人權益之事項,亦不得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社福團體設置之舊衣收集設施應編號、列冊管理,並送環保局備查,舊衣收集之再利用量,應於次月十日之前提報環保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福團體應於環保局指定期限內撤除其舊衣收集設施,逾期視同廢棄物清除:1.擅自移轉經營權利給他人者,2.申請設置文件不實者,3.服務內容人力設置與核准之營運計畫不符者。(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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