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土地移轉計算漲價總數額時,得申報減除之,而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可減徵百分之四十,亦為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所明定,移轉之土地若有這些情形,於核算應納土地增值稅時,有減輕稅負之效果。
然而要享受上述有關土地增值稅減免措施的前提,必須是有土地增值稅額者,效益才能顯現出來,而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贈與人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及增繳之地價稅,依據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無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因而無從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同樣情況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亦屬不動產移轉原因之一,如贈與行為係於土地重劃後為之,則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無從享受減徵百分之四十稅額之實益。該處因此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移轉土地係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或已負擔有土地改良費用及增繳地價稅得扣抵時,不但無免稅實益,更喪失本身應享有的權益,應更加審慎考慮,方能避免因不能達到節稅效益,而造成事後滋生爭議。 (91.03.04)
(台中訊)消費合作社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其屬對社員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如屬對非社員之銷售額,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現行營業稅法第八條第十項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該處舉例說明,私立大學停車場如依上開規定之合作社型態經營,且銷售對象符合稅法規定者,其停車場收入可依法免徵營業稅.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合作社如兼營非社員或對外銷售貨物、勞物者,應切實執行查驗購買人之證件(例如社員證、識別證),或對社員(對內)及非社員(對外)之販售區域予以區隔分開,或作其他易於辨識之處置;其屬對社員(對內)之銷售額部分,予以免稅,其屬對非社員(對外)之銷售額部分,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最後,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稅法上的疑義,歡迎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八00四三六九六九洽詢.(91.03.04)
(台中訊)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適用問題。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文業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自總統公布施行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施行,即於二月一日起生效。
關於土地移轉案件屬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移轉者,應以申報日為適用新舊法規之基準日;土地移轉案件係經法院拍賣者,應適用拍定日時之稅法規定,即拍定日於生效日之前者,無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規定之適用。
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自法規生效之日起實施屆滿二年後,依規定即無減半徵收之優惠,故有關土地移轉案件屬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移轉者,原則上仍應適用申報時之稅法規定,惟如係於減半徵收期間訂約或判決確定,並於訂約或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縱申報日已逾減半徵收二年之末日,仍應有減半徵收規定之適用。(91.03.04)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