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勞工類
發佈內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即日起開放勞工建購住宅貸款戶可轉貸至其他銀行,以協助勞貸戶在超額貸款部分(即超過勞工住宅貸款二二○萬元以上的額度)能享有較優惠之貸款利率,並藉市場自由機制提昇銀行服務品質。
台中市勞工建購住宅貸款戶自即日起可逕向各承貸銀行依下列原則受理轉貸:
(一)有關勞貸戶轉貸額度應在銀行查估放款額度內,以原勞工住宅貸款剩餘本金及剩餘還款年限轉貸。
(二)勞貸戶辦理轉貸次數不予限制。
(三)有關承作轉貸之銀行範圍以目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之三十七家銀行為限。
(四)勞貸戶辦理轉貸作業,應於原貸款銀行清償塗銷後一個月內由新貸款銀行完成撥貸事宜。
(五)勞貸戶可逕向銀行洽辦轉貸事宜,毋須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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