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商業登記法修正後,實施卅三年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即將予以廢止,由於影響深遠,台中市政府經濟局將妥善因應並加強宣導。
有關現行統一發證辦法,係依照商業登記法第廿條規定辦理,本法修正後已將上一條文刪除,不過統一發證辦法之廢止,將由行政院另行統一規定實施日期,目前統一發證仍將繼續實施一段時間,台中市尚配合統一發證設置聯合櫃台,其成員係由主管商業登記、都市計畫、建築管理、稅捐稽徵四單位人員每日輪值審查,必要時並簽會消防、環保、警察、國宅及市場管理有關單位。
依法商業登記與營業登記分別由商業、稅捐主管單位主辦,由於統一發證之實施乃合併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商業登記法修正後,聯合櫃台將予取消,現市府經濟局商業課依照商業登記法審查商業登記之申請,認為合格後即可發出「核准商業登記通知書」,但將建立通報機制,有關都市計畫、建築使用管理、稅捐稽徵、消防、環保以及需要警察機關許可或涉及國民住宅、公有市場部分,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分別依權責處理,商業機構如有需要,亦可申請發給商業登記證明書。
關於商業登記法修正後,廢止統一發證辦法,未來極可能造成誤解,民間行業以為接獲商業主管單位通知書後,一切均符合規定,同時有關都計、建築、消防、環保…等有關單位未來責任亦因而加重,過去實施統一發證因有聯合櫃台設置,為各單位把守「第一道關口」,統一發證辦法廢止後,商業之登記與管理將完全分開,商業登記法修正後距離其實施尚有一段時日,將把握時間妥善因應。(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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