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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二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供營業使用之房屋,不論營利事業有否取得執照,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核定其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凡供營業使用者,不論營利事業有否取得執照,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指出,報館辦事處代理報館銷售報紙收取佣金,其與發行報紙之報社屬承銷關係,從中獲取利潤,是與書商無異,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租與郵局供作業務辦公使用之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向房屋所有人徵收房屋稅;學校實習工廠出租與公司生產電子器材,該廠房顯屬供營業使用,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公司××服務中心,陳列商品展示中心,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藥房、藥局屬營利事業,其所使用之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同時指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營業用房屋稅率為百分之三,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率為百分之二,住家用房屋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因此,如房屋變更使用者,應及早在每月十五日以前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經該處派員實地勘查後,符合條件者,當月就可適用較低稅率,若在十六日以後才申請變更,就要從次月才適用變更後稅率,故該處籲請納稅義務人及早申請改課,以節省稅負。(91.02.07)


  (台中訊)與自用住宅用地相鄰之道路用地隨同建築基地移轉,准予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許多民眾常電話詢問,在出售未載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之巷道用地,可否准予併同主建物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處扼要的做了以下之說明︰

  未載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之十公尺以下或以上巷道用地不論已否登記為「道」地目,隨同建築基地移轉時,仍應依法申報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建築基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其相鄰之巷道用地准予合併自用住宅用地按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倘若該相鄰巷道用地之地號未列載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下列資料供稽徵機關審核認定︰

  一、建築管理機關所核發之房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

  二、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檢附前述房屋建築資料時,以檢附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物勘測結果」或「建物勘測成果表」謄本。

  三、地籍圖謄本。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鄰之未列載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之道路用地,請於辦理土地移轉現值時檢附上開相關資料,以免疏忽而權益受損,那可就不划算。(91.02.07)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2-07
  • 點閱次數: 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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