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地下油行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但予以取締,尚涉及甚多法令上問題,台中市政府經濟局正著手研究如何突破困難。
不久前召開之二月份市務會議中,胡市長認為地下油行為都市中之不定時炸彈,指示有關單位予以重視,經濟局隨即在該局局務會議中提出討論,主辦單位工業課指出,依照去年十月公布之「石油管理法」,對未登記而經營汽柴油批發、汽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儲油設備,均可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但經濟部對所稱「汽油」有詳盡之解釋,如查獲地下油行,其所銷售之油品是否確為汽油並須送請化驗,目前一般地下油行大都具有加油機、油槍、儲油槽等設備,均稱係自我使用之設備,不能以「經營」批發或零售行為予以處罰,必須在顧客加油時查獲方能予以處罰,石油管理法中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儲油設備,條文中雖規定可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不過若干子法尚未公布實施,並據了解,石油管理法係新近公布實施,即使子法公布實施亦將給予六個月「緩衝時間」以便民間適應。
目前經濟局工業課,正在研究有無其他法令可資適用,以加強對地下油行之取締以策公共安全。(2/6*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