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臺中市稅捐處表示:商家在開立發票時,如金額書寫錯誤應作廢重開,不可輕忽,將錯就錯,否則除涉及漏稅部分被處以漏稅罰外,還會因開立金額不實,再按正確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故營業人對所開立發票之內容,如品名、數量、金額等資料如有錯誤時,應依上開規定收回發票作廢重開,以免經查獲而被處罰。

  稅捐處指出,廠商開立三聯式發票,因交易對象是營業人,故發票書寫錯誤的情形較少,最常發生錯開發票者大部分為二聯式發票,因其買受人是一般個人,當發現開立金額與實際金額不相符時,往往因發票未註明買受人名稱,而難以收回重開,故稅捐處特別呼籲營業人開立發票時應注意核對發票內容是否正確,以免受罰。(91.02.01)


  (台中訊)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要順暢,先結一結已開徵之該不動產稅金,否則難以過戶。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又房屋稅條例內亦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上開兩條文立法理由在於考量該等稅捐均係依附於土地或房屋等標的物而生,從而如土地或房屋發生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等情事時,恐因所有權人變更後,不利於該等稅捐之徵起,故條文訂定時就設計為需繳清已發生之稅款,始得辦理移轉或設定權利。惟仍有少數之納稅義務人不明究理的,以前項稅法所稱﹁欠稅﹂與﹁逾繳納期限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欠稅﹂相提並論,更進而質疑﹁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九點:﹁地政機關受理登記案件時,如有新一期田賦或地價稅或工程受益費業已開徵者,應通知當事人補送繳納稅費收據。﹂之正當性。造成不少稽徵業務上之困擾,因此財政部日前特為此明令,該等法條中之﹁欠稅﹂應包括已開徵未繳納,但未逾繳納期間之情形在內。

    所以為了您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工作上的順暢,及避免登記過戶後的稅負糾葛和紛爭,台中市稅捐處建議您在土地及房屋買賣過戶前,就與買賣之對造將已開徵尚未繳納的稅負一併繳清以杜爭議。 (91.02.01)


  (台中訊)土地所有人送達地址異動,請辦變更登記以免造成欠稅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並非每一建物門牌即開立一張繳款書,繳款書上所載住址為送達地址,並不一定為課稅標的,土地所有權人送達地址若有異動,請通知所轄稅捐處辦理變更更正,避免繳款書無法如期送達,造成欠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地價稅繳款書所載課稅標的僅為代表地號,納稅義務人可向所轄稅捐處櫃台,申請地價稅課稅明細表,惟應備妥申請書(簽名或蓋章),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若納稅人委託他人代辦,授權之代理人,亦應備妥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納稅義務人之授權文件(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即還)。(91.02.0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2-01
  • 點閱次數: 990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