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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市有土地 市府研商修正使用要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財政類 

發佈內容:   台中各界近年來頻頻舉辦經濟、文化各種活動,借用市有土地之案件急遽增加,市府各單位研商修正「市有土地短期使用要點」,並獲致多項結論,即將由財政局簽請市長核定後,付諸實施。

關於修正上一要點之會議,係由副市長蕭家旗主持,獲致之結論如下:

  ─短時使用市有土地係以公共設施用地為對象,但已經徵收取得者除外,其餘為市地重劃區內未處分之抵費地及區段徵收未處分之土地。

  ─申請使用市有土地應提出申請書,不論市有土地大小,最低限度應使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使用費按土地公告現值二%計收,保證金按使用費之三倍計算,但最少不得低於十萬元,最高不得超過一百萬元。

  ─申請使用市有土地並應簽訂租約,但使用期間在廿天以內者,不必向法院辦理公證(過去須一律辦理公證)。

  ─申請使用市有土地時間最長為六個月,必要時可再延長六個月,但以一次為限(過去使用最長時間為三個月)。

  以上申請使用市有土地,市府得因下列情況隨時終止租約:1.舉辦公共事業或公務需要,2.執行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必須使用,3.違反政府法令政策、有害社會公益之活動,4.違背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5.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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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1-31
  • 點閱次數: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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