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有關建築物結構之外審,是否可予廢止或簡化,市府教育、工務兩局正在密切研商之中。
依照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略以「…除五層樓以下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均應由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過去學校興建教室,因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師設計之工程均由專業結構技師簽證,其費用由建築師在設計監造費用項下支付。
「九二一」震災發生後,監察委員發現校舍受損情形極為嚴重,認為結構體應有外審之必要,市府乃由工務局擬定「台中市建築執照申請特殊結構委託審查暫行要點」,其中規定學校建築物、集會堂、活動中心、體育館等,各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結構體均應委託審查,可受理委託審查之機構為中興、逢甲、東海、朝陽等大學、省建築師、土木技師及結構技師公會,或其他經工務局核備之機關團體。
當時教育局即表示不同意見,認為學校工程動輒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但並未編列有關委託審查之經費預算,同時委託審查,需要頗久之時間,往往與實際需求無法配合,而目前由於市府財源拮据,九十一年度亦未編列有關委託審查之經費預算,因此更增加處理之困難,教育局認為學校建築工程均已由建築師委託專業結構技師簽證,是否仍須再委託審查,不無討論空間。
工務局認為如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結構體不須再委託審查,原定辦法必須廢止,如不予廢止需與主計單位研商,可否在設計建造費用內增列一項結構體委託審查費用,然後由工程結餘款內挹注或另行設法彌補。(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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