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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現值在十萬元以下非供住家使用部分不得免稅。

  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房屋之現值雖在十萬元以下,而一部分供營業用,一部分為住家用者,依上開規定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徵免。意即同一房屋中營業用部分按其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至於住家用部分則免徵房屋稅。而所謂住家房屋現值,係指整戶住家房屋之現值,但不包括下列各項之現值:(一)供公眾通行之騎樓。(二)陽台、屋簷、雨遮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部分。(三)純屬防空避難設施之地下室,或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合於規定免徵房屋稅者。(四)未設有門窗、牆壁供遮陽防雨使用之屋頂棚架,合於規定免徵房屋稅者。(91.01.30) 


  (台中訊)有關繼承人單獨繼承不動產,持土地登記清冊申請物權登記,該土地登記清冊應否貼用印花稅,常造成民眾的困擾。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有關繼承人單獨繼承不動產,單獨所持土地登記清冊,因不具協議辦理之性質,不具前開規定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之性質者,不需要課徵印花稅。(90.01.30)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兼營投資業務之營利事業,於年度中如有取得股利收入(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應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列入營業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款。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處指出,在查核前年度營業稅申報狀況時,曾查獲不少營業人,因投資其他公司而於年度中曾取得股利收入,卻漏未申報。在申報九十年十一、十二月份營業稅時,特別再提醒本市一般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莫再疏失,冤枉被補稅及處罰。

  稅捐處強調,營利事業無論專營或兼營投資業務,其購買股票或投資其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股利,非屬營業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應免徵營業稅。專營投資業務之公司,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則必須就全年度股利收入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調整報繳應納營業稅額。(9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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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1-30
  • 點閱次數: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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