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該土地如果是自營工廠用地,在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建廠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稅捐處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營工廠用地後,另行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申請重購退稅者,如果出售或重購之工廠用地上,同一樓層廠房僅部分供自營工廠使用,如該部分與非供自營工廠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仍然可以按該廠房供自營工廠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的比例,申請辦理退稅。

  稅捐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或重購的工廠用地雖然有部分未供自營工廠實際使用,如果符合前面重購退稅的規定,請記得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91.01.28)


  (台中訊)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臺中市稅捐稽徵表示:新修正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其所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除,所稱﹁欠稅款﹂包括以前各年期已開徵之房屋稅本稅、滯納金及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之稅額。

  稅捐處指出,前業主於持有期間應負擔而尚未屆法定開徵日(五月一日)前之房屋稅,除有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三種情形:(一)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二)納稅義務人於稅捐法定徵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三)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者。稽徵機關不得於開徵日前提前課徵。

  該處呼籲,為確保自身權益,房屋承受人於辦理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時,應查明前業主應繳未繳之「房屋稅欠稅款」在典價或買價內照數扣除,以免尾款付清後,前業主尚有欠稅未繳清,而不願負擔,致無法辦理移轉登記,徒增困擾。(91.01.28)


  (台中訊)目前休閒農業及原住民體系已有部分農民、原住民從事民宿之經營,在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內及各觀光景點亦有不少人將空置之房舍改建或以新建樓房出租旅客住宿。

  有關民宿稅捐之核課,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前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三十四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91.01.28)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1-28
  • 點閱次數: 1089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