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交通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為鼓勵民間團體辦理觀光相關產業促銷,頃訂定補助經費申請要點,每一活動補助金額最高為卅萬元,如係重大觀光活動或專案簽奉核定者,可提高為一百萬元。
主辦單位交通局觀光課表示:行政院九二一震災重建委員會為振興災後經濟發展,已訂定上項經費申請作業要點,對於已立案之私立學校、藝文團體、基金會或其他經立案之團體從事與重建區觀光產業有關計畫:1.觀光產業振興,2.原住民文化活動,3.生態復育活動,4.觀光產業宣導活動,5.觀光產業從業或解說人員講習訓練活動,6.其他經簽奉核定之活動,均可在舉辦前兩個月以上時間,檢附活動計畫企劃書、立案證明書等,送請交通局觀光課於審查後併同審查意見,於兩週內轉報行政院九二一災後重建委員會補助。
民間團體提出之活動計畫經核定後,如需變更調整時,應循原審核程序,報經重建委員會同意,但不得要求提高補助額度。
以上活動經費之申請即日起受理,由於經費之申請應於兩個月前提出,因此受理期間至十一月底前截止,觀光課並表示活動之籌備或活動期間工作人員相關人事費用、接待貴賓費用、已收取門票等,有其他收入或違反善良風俗、法令規章等活動,經費不予補助。(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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