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稅稅平安,迎新春,配合文化局「名家揮毫送春聯」及加強索取統一發票宣導,台中市稅捐處特舉辦「迎春納福好禮相送」租稅宣導活動 :

  一、  憑九十一年一月、二月份未載買受人名稱之統一發票3張,可參加租稅常識猜答遊戲,答對者,即贈送實惠年節禮品一份,每人限參加一次。

  二、  活動日期: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週日)上午十時起,送完為止。

  三、  活動地點:台中市文化局大廳。

  當日,文化局並禮聘三十位名書法家春聯現場揮毫,民眾可免費索取。好消息,來相報,歡迎大家及早前往,讓您歡喜迎新年。(91.01.23)


  (台中訊)私立學校取得房屋所有權,不得免徵契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契稅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依法設立之私立學校,雖依據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但非屬上開法條所稱之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無免徵契稅之適用。例如︰○○私立學校承購房屋供校地使用,仍應依契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於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辦理申報,並繳納按其核定契價課徵百分之六之契稅。(91.01.23)


  (台中訊)公司法人土地、房屋移轉,在公司法修正後始設立者,其辦理申報時應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表。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代表人印鑑證明,及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依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施行之公司法第六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依修正之公司法規定,公司執照將以廢止不再核發,故公司法人在公司法修正後始設立者,其辦理土地、房屋移轉之申報案件,應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表作為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代表人資格證明、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91.01.23)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1-23
  • 點閱次數: 1030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