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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上路 房屋土地買賣應由合法經紀人簽證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地政類 

發佈內容: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於二月五日起上路,市府地政局今(廿二)日下午辦理不動產經紀業者座談會,吸引相關業者擠滿四樓大會議室,合法業者紛紛要求取締非法,及取消廿五萬元的保證金。地政局將加強宣導民眾買賣不動產時,應由合法經紀人簽證,同時將行文各大樓及管理顧問公司,提醒非經紀業者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將處卅萬元罰鍰。

不動產買賣業者,俗稱「遷溝者」、「中人」,由於不動產買賣,金額龐大,不少人存了一輩子的錢,就為了買一棟自己的房子,如果出現交易糾紛,將嚴重影響個人經濟和生活。政府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頒訂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並依管理條例第卅六條規定,三年後也就是下個月五日起,正式全面納入管理。由於非經紀業者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可處卅萬元罰鍰,台中市已申請登記的120家不動產經紀業及154名已取得經紀人證照者,今日擠滿市府四樓的大會議室,討論納入管理後市府的各項措施。

今日座談會中業者發言踴躍,已辛苦取得經紀人證照者,希望市府落實證照制度,以保障合法業者,地政局作成決議將加強宣導,讓民眾了解二月五日起各項不動產買賣應由合法經紀人簽證,另市府除開發合法不動產經紀業查詢系統,以供民眾查詢外,對於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因與住戶接觸頻繁,經常有機會從事房屋買賣介紹,市府採納合法業者建議,將行文提醒非經紀業者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將處卅萬元罰鍰的法令規定。但對於建築商自建自售,及親朋好友間的不動產買賣是否要透過取得證照的經紀人,因法令規定尚有討論空間,引起業者不同意見。

不動產業者除希望取消申請登記要繳納廿五萬的營業保證金外,同時希望開放十二米以下道路於星期六、日及例假日在固定範圍內,可供懸掛廣告看板。由於廿五萬的營業保證金為管理條例內明文規定,市府只能將業者意見建議中央修改法令;至於十二米以下道路開放懸掛廣告看板一案,環保局認為大家應遵循法令規定,不能為特定職業族群開方便之門。(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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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2002-01-22
  • 點閱次數: 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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