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配偶間相互贈與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雖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該贈與土地若為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應三思而後行。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二年內再重購自住用地,若符合條件可申請退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但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則應追補原退還稅款,其「移轉」包含配偶間贈與在內。近來有位巿民八十七年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並申請退稅後,於八十九年間將該重購土地贈與配偶,因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屬實質移轉,而遭補徵原退還稅款。
該處特別呼籲民眾注意,並表示基於愛心辦稅,避免納稅人因不諳此項規定被追繳稅款,將於納稅人至該處辦理配偶贈與土地查欠時,主動提醒市民。(91.01.21)
(台中訊)房屋買賣於申報契稅後發現業經查封權利人得申撤契稅申報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房屋買賣之權利人於申報契稅後,始發現房屋業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該權利人可單獨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
至於房地買賣之權利人於申報並繳納契稅及代繳土地增值稅後,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時,始發現承買之房地,由法院查封不得移轉,權利人亦可單獨申請撤銷其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之申報;上開兩項准許理由乃係房屋被法院查封不得移轉,故准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惟前者所說之查封,侷限於依確定終局判決有相同效力之其他執行名義所為之查封。
該處亦表示:至於房地買賣之權利人發現承買之房地被執行假扣押時,因假扣押之性質,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意旨,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易為金錢之請求,欲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法院依債權人之聲請所為禁止債權人處分其財產之扣押裁判而已,其性質僅具有暫定性及附屬性,並無最後確定權利存在之性質,且隨時有可能因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至五百三十一條規定之原因而被撤銷,故不准由房屋買賣之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91.01.21)
(台中訊)房地產被拍賣償還債務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增稅(差額退稅款係由法院係重新分配債權)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目前因經濟不景氣,不少民眾因無力負擔貸款或償還債務,致房地產被拍賣,該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指拍定日前一年內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係親屬於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本人未曾享受過一生一次之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者,可於此接到稅捐處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該筆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建築物所有權狀(或建築物登記謄本)及設籍該址之戶籍資料提出申請,逾期稅捐處將不予受理。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被拍賣的土地,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徵值稅,其核准退回差額稅款,係送交法院重新分配債權,而並不是以被拍賣人為退稅人,所以民眾在提出前宜審慎考慮,核算划不划得來。 (9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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