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市長下放人事權予單位主管 人事室擬訂作業規定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人事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為落實人事陞遷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市長胡志強決下放人事權予學校及所屬機關單位主管,人事室並擬訂「台中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人事陞遷作業規定」,先行試辦六個月時間。

  胡市長在廿一日召開的市府主管會報中表示:單位主管行政責任重大,應給予足夠之人事權以便覓致適當人選發揮效能。

上一「作業規定」主要內容為:

  ─學校全部職員及所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下之職務(不含一級單位主管)授權各機關學校核足發布派令並副知市府。

  ─各機關學校辦理外補時,應在本機關學校及市府網頁分別告知五天以上。

  ─公開甄選時甄審委員會應辦理面試或組成專案小組,辦理面試後提甄審委員會複審,面試時職缺所在單位應參與評審,決定名次後提機關學校首長圈定人選。

  ─市府一級單位以上主管及所屬機關一級單位以上主管,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得由市長自行核定陞遷,如市長不逕行核定,內陞時人事室應通函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對內公開徵才,外補時上網公開徵才五天,由副市長、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現職服務機關首長組成專案小組複審面試,評定名次陳請市長圈定人選。

  ─市府二級單位主管之甄選比照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徵才程序辦理後提市府甄審委員會複審,再陳請市長圈定人選。

  ─市府課員(技士)以下人員之甄選,由職缺所在單位主管、副主管、技正、課長等組成專案小組辦理面試,並決定名次後送人事室甄選委員會複審後,簽報市長決定人選。(1/21*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發布日期: 2002-01-21
  • 點閱次數: 1051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