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政府頃訂定「臨時展演場所搭建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以加強公共安全之維護。
以上所稱之「臨時展演場所」係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期限不超過三個月之臨時商品、藝文展覽、演藝場所、攤販集中場或類似場所,申請人應於展演十四日以前委託建築師及相關技師,檢附書面圖說文件向工務局提出申請,其申請方式如下:
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無頂蓋之臨時舞台,高度在四公尺以下無壁體及基礎結構之臨時攤棚,得檢具相關圖說,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道路主管機關同意後搭建,但使用期限以一個月為限。
申請使用期限在三日以內,臨時性建築物不超過四.五公尺,面積不超過五OO平方公尺,且申請活動使用基地面積不超過五、OOO平方公尺者,得檢具書圖文件,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後即行搭建。
除以上臨時建築外,申請人應於施工前將消防設備圖說送請消防局審查,經核可後始得施工,申請活動使用基地超過五千平方公尺者,並應製作交通影響送交通局審核,臨時建築物完工,經工務局會同消防局勘測合格後,核發臨時使用許可。
臨時建築物於活動期滿後三日內自行拆除,如有正當理由得報經原核准機關延長拆除期限。(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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