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九十年十二月份聯合監理單位及本市交通隊員警於公共道路執行車輛總檢查,共計查獲二0一件未繳稅或已註銷之車輛,仍使用公共道路之違章案件。
該處表示,許多車輛使用人因不知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處罰之規定,經被查獲而遭處以罰鍰時,後悔不已,該法條規定,逾期未繳稅車輛,如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已報停或註銷之車輛,如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該處將繼續執行本項作業,希望民眾勿存僥倖之心,以身試法。
該處並呼籲車輛所有人,如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應儘速向該處或監理單位申請補發稅單,儘速繳納,以免屆時如被查獲,遭處以罰鍰時,損失一筆冤枉錢。(91.01.15)
(台中訊)財團法人受贈土地時,地上建物無償供他人使用,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其立法意旨,乃為配合老人福利法、兒童福利法、殘障福利法及社會救助法之施行,鼓勵私人創辦社會福利事業,而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才免徵土地增值稅。故財團法人受贈土地時,其地上建物無償供他人使用,顯然並非供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不得適用上開法條免稅之規定。
例如︰財團法人○○育幼院受贈土地時無償將該基地房屋提供某甲使用,惟終究受贈土地並非供該育幼院所使用,有違上開法條規定不得免徵土地增值稅。(91.01.15)
(台中訊)無照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應設籍課徵房屋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對於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納稅義務人未依同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即根據取得之有關資料設立房屋稅籍,憑以課徵房屋稅。如對違章建築房屋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及計徵遺產稅之困難,而且對合法房屋而言,更有失公平,或將發生相反效果,助長違建之風。是以,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籍課徵房屋稅。(9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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