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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債權人是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表示,依現行土地稅法規定農業用地移轉,其屬無須申報土地增值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其屬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應通知義務人,如合於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而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係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依規定應通知權利人或義務人後由任一方於期限內提出,而債權人尚不得代位申請。(91.01.08) 


  (台中訊)一屋兩賣其中一方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另一買方可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移轉經申報契稅,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原所有權人再另行出售於第三人並申報契稅,造成一屋兩賣;其中一方如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另一方既未能取得建物所有權,其契稅申報案件買方可單獨申請撤銷。

  稅捐處指出,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得由單方撤銷契稅申報,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在訂約前須慎重考慮。(91.01.08)


  (台中訊)因合併而取得消滅公司不動產者非屬申報繳納契稅範圍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八二年十月六日台財稅第八二一四九八六八六號函釋:「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者,尚非屬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自無須申報繳納契稅」。

  稅捐處指出,公司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所有不動產,持相關資料依修正之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後,始得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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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2-01-08
  • 點閱次數: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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