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簡化「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要點」,經各單位有關人員會商獲致初步共識,修正草案正簽會之中,如能照案實施,估計審議時程將縮減二分之一。
主辦單位都市更新發展課表示;修正主要內容係考量基地面積或總樓地板面積等因素,採取「二級二審制」即先由幹事會審議再交委員會審議,「一級一審制」即逕行召開委員會議或免予審議,其重要內容如下:
一、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許可之特種建築物因中央業已許可建議刪
除。
二、公共設施用地採多目標使用之建築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者,仍
採二級二審制辦理,未達三千平方公尺但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採一級一審辦理,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免予審議,不過作為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集會堂、演藝廳、立體停車場…等使用者除外。
三、公園用地內之建築物環境指標、景觀設施(以一、五OO平方公尺
以上園區為限)、廁所、土地公廟仍採二級二審制。
四、學校興建校舍在一、五OO平方公尺以上及樓地板面積達二、OO
O平方公尺之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演藝廳、集會堂、立體停車場…等採二級二審制,未達以上標準者採一級一審。
五、捷運系統開發、古蹟保存區公共工程仍採二級二審制。
都市更新發展課表示: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之案件,由收件開始經過開會審議或交由申請人修正再開會審議,往往需要三個月甚至六個月時間,如修正草案核定實施可縮短約二分之一以上時程。(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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