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警政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在七日召開的元月份市務會議中,討論通過「台中市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自治條例」,將送請議會審議通過後付諸實施。
上一自治條例前經市府送請議會第十四屆第八次臨時會審議通過,並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公布實施,並報交通部備查,但交通部要求市府修正部分條文,主要內容為交通替代役人員不得執行取締及移置車輛之任務,另外有關車輛招領及拍賣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不盡相同,有抵觸中央法規之虞,原條文中「…報請警察局公告招領,逾期未領回車輛經公告招領逾三個月,或查無車主車輛,經公告招領逾六個月無人領回者依法處理…」修正為「報請警察局公告招領,經公告招領三個月無人領回者依法處理…」。(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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