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本市九十一年房屋稅,住家用房屋稅率調降為百分之一點二,房屋已變更作住家使用者,及早申請改課,以節省稅負。
臺中市稅捐稽徵表示:新修正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有關房屋稅徵收率,業已將「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三八,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不得超過百分一點三八」,修正為「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不得超過百分一點二」,本市房屋稅徵收率配合修正,修正稅率的提案業經市議會審議通過,本市住家用的房屋稅率,由原一.三八%調降為一.二%,即九十一年住家用房屋之房屋稅可減少約百分之十三。
稅捐處指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營業用房屋稅率為百分之三,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率為百分之二,因此如房屋已變更作住家使用者,應及早在每月十五日以前辦理申請變更,經該處派員實地勘查後,符合條件者,當月就可適用較低稅率,若在十六日以後才申請變更,就要從次月才適用變更後稅率,故該處籲請納稅義務人及早申請改課,以節省稅負。(91.01.03)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重購土地五年內移轉予配偶其產權屬實質移轉應追繳原退還稅款,以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
稅捐處表示,民法親屬篇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後,以妻名義登記之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後二年內以夫名義重購土地,或先以夫名義重購後二年內再出售以妻名義登記之土地,應不得適用重購退稅。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如不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則此原不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即可利用此一方式申請退還稅款後再登記到夫或妻名下。仍有取巧逃漏土地增值稅之慮,且依現行民法規定,其產權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9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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