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為簡政便民,決對「台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要點」作適當之修正。
主辦單位工務局都市更新發展課表示:上一要點規定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之公有建築物,包括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許可之特種建築物、公共設施用地、採多目標使用之建築、地下建築物、高架道路、人行陸橋、地下道、街道家具環境指標、公園用地內建築物、環境指標、景觀設施(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園區)、學校(校舍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陳列館、集會堂、演藝廳、立體停車場、捷運系統開發案、古蹟保存區之公共設施。
由於送審案件數量龐大而人力有限致審查要相當時間,民眾時有不同反映,因此決予適當修正,原要點並規定案件之審查分為兩階段進行,先由幹事會初審,再交委員會審議。
都市更新發展課對於要點之修正已提出初步方案,原則上審查方案分為一階段審查、兩段審查及免予審查,以上不同審議方式係按基地面積及樓地板面積建築規模大小決定,但如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陳列館、集會堂、演藝廳及公園廁所、土地公廟等,仍維持原案之兩階段審議。
至於基地、樓地板面積大小與審議方式之如何界定,主辦單位依據公共設施類別及使用項目,分別提詳細之初步建議,唯尚待研討及簽請核定後方可 定案實施。(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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