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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活動使用道路 建設局擬訂管理要點草案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為塑造多樣性都市生活,重新賦予道路更多元化使用功能,彌補都市活動空間之不足,頃由建設局擬訂「各機關團體舉辦活動使用道路管理要點」草案,將於市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草案容許機關團體舉辦活動之種類為:1.藝文休閒或其他同性質之活動,2.宗教、民俗節慶活動,3.公益活動,4.經道路交通安全聯席審查會報審議同意之活動,但以上活動不包含婚喪喜慶及集會遊行法所規範之活動項目。

  草案中規定舉辦以上活動須以除道路外確無其他替代地點或非使用道路無以表現其特點者為限,可供申請之道路路段及時段,由交通局評估規劃列表提供申請者考量使用,不在表列之路段如確有必要亦可提出申請。

  申請使用道路應檢附申請書,並提出使用計畫及繳納保證金五萬元,自行雇用保全人員或自行組成糾察隊或協調義交支援,遇有妨害安寧秩序非警力協助不足以排除者亦得申請警力支援。

  使用範圍內如有花木、設施等損壞應負責賠償,先由保證金扣抵,不足部分另行求償,使用場地後應於六小時內恢復原狀,保證金無息退還,使用道路時並不得製造噪音妨礙他人生活安寧。

  使用道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府得立即停止其使用:1.違反原核准使用計畫,2.未能妥善維持秩序足以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破壞公物經勸導改善而不聽從,3.因自然災變空襲或其他意外事故。(12/25*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01-12-25
  • 點閱次數: 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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